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二 .认证的基本环节
2.1认证的申请
2.1.1申请单元划分
2.1.2申请文件:1)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3)其他需要的文件。
2.2型式试验
2.2.1送样: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2.2.21)检验项目:1)安全检验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的项目
2)电磁兼容检验项目
插入损耗
骚扰电压
辐射电磁骚扰
谐波电流
2.3初始工厂审查
2.2.1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2.2产品一致性检查1) 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
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
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2.2.3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2.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
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2.5获证后的监督
一般情况下,自获证之日起的*7个月进行*1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
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3.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3.1.1产品类别
3.1.2产品名称及型号
3.1.3产品使用说明书。
3.1.4.安全设计文件(包括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
厚度的设计图)。
3.1.5.产品电原理图。
3.1.6.产品线路图。
3.1.7.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3.1.8.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3.1.11组合/混合/复合情况说明;
3.1.1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
3.3.产品图纸: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3.4. 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3.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
3.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
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3.5. 工厂概况:
3.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3.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3.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
定周期等);
3.5.4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3.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3.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3.8.*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责任者。
*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货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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